区安委会委员单位:
《静安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和《静安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联络员工作办法》两个文件,经各委员单位的几次修改,现已定稿并正式下发。请各委员单位遵照执行。
静安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6月26日
为理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关系,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则。
一、工作职责
本区安全生产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区安委会,下同)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履行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综合协调职能,并对街道、行业和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指导、协调职能。
(一)区安委会的主要职责
1.根据市安委会、区政府的部署,研究安排、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
2.研究提出全区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措施。
3.分析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5.完成市安委会下达的专项工作。
(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安委办,下同)的主要职责
1.研究提出本区安全生产重要措施的建议。
2.对市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进行具体分解、细化和下达。
3.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区安委会委员单位和各街道、行业、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安委会委员单位内部交流和对外考察学习。
4.组织有重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5.定期汇总本区交通安全、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数据及有关情况。
6.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7.协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
8.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安全隐患的联合整治。
9.承办区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区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10.负责区安委会联络员的日常工作联系,
11.承办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各委员单位的主要安全职责
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指导、综合协调下,各委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区委宣传部
加强安全生产、安全文化与构建和谐社会等内在联系的宣传。积极与新闻机构沟通、协助新闻机构把握宣传报道的效果。
2.区发改委
负责将安全生产列入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积极安排本区安全生产重大工程项目。
3.区经委
负责对直属的商业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区域商业行业具有监管职能。
4.区外经委
负责协调吸收外资过程中的产业导向工作。
5.区建交委
负责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其应急救援工作。
6.区市容市政委
负责对本区市容环境中的安全监管。
7.区科委
负责有关安全生产科研攻关项目的立项、协助区安委办做好相关经费的落实工作。
8.区监委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责任事故追究行政责任。
9.公安静安分局
负责公安系统内涉及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
10.公安静安消防支队
负责消防安全监管,包括企事业单位、居民的防火和灭火、防爆排爆、应急救援以及烟花爆竹监管等。
11.公安静安交警支队
负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安全监管及相关的应急救援工作
12.区司法局
负责安全生产普法宣传、司法援助以及有关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协调工作。
13.区人事局
负责安全生产机构的设立、编制的合理确定等工作。
14.区劳动保障局
负责对实行工伤保险过程中有关伤亡职工信息的情况通报。负责对由其审核并批准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
15.区财政局
负责落实必要的安全生产业务经费和专项经费。
16.区教育局
负责中小幼学生的安全宣传教育和教育活动中的安全监管工作。
17.区卫生局
负责职业病防治和各类安全事故中伤员的抢救工作。
18.区体育局
负责体育设施、设备以及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管。
19.区环保局
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的监管和有关高危企业的环境监察。
20.区旅游局
负责大型娱乐场所、宾馆等安全管理工作。
21.区安监局
负责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22.区民防办
负责对地下人防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管。
23.工商静安分局
负责对危险行业从业单位申领相关安全许可证情况进行跟踪。
24.区质量技监局
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
25.区食品药品监管静安分局
负责某些特殊药品保管的安全监管工作。
26.区政府法制办
负责安全生产方面地方行政执法与执法职能的调研与协调。落实提高队伍业务建设相关培训与执法资格的工作。
27.区政府机管局
负责机关大院的安全监管。
28.区总工会
从维护职工利益角度,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力度。
29.团区委
负责在团员青年中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知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相关活动。
30.各街道办事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主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开展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报告和协助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二、工作制度
(一)区安委会工作制度
1.区安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由区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议题由区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呈交主任或副主任确定。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认为必要时,可即时召开全体会议或有关委员、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
2.区安委会文件包括区安委会会议纪要由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二)区安委会办公室工作制度
1.安委办主任认为必要时,可召开由部分委员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
2.建立区安委会联络员会议。联络员由区安委会委员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能科室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会议由区安委办组织召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视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相关安全执法部门通报本部门安全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讨论拟提交区安委会审议的议题;研究协调委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意见。联络员会议形成的纪要,以区安委办名义印发各委员单位。
3.根据市安委会和区政府的部署,开展安全大检查、安全专项督查。由区安委办负责人或区安委会委员单位领导带队,相关单位派人参加。检查情况形成专题报告,以区安委办名义报区委、区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4.区安委办文件由区安委办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5.编印《安全生产简报》,主要内容是:通报安全生产形势;传达市、区委、市、区政府领导和市安委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通报各街道、各行业、各系统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反映存在的问题。
(三)区安委会委员单位工作制度
1. 各委员单位围绕区安委会的工作职责,各司其职、相互
协调,配合做好区安委办的日常工作。
2. 各委员单位注意用“大安全”的理念认真思考本区安全
生产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为共同攻克重大而又牵涉面广的安全课题献计献策、协作配合。
3. 各主要安全监管部门定期向区安委办通报工作情况、数据信息和
监管经验,以便区安委会领导及时掌握全区安全生产各方面动态。
静安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联络员工作办法
第一条 按照《静安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简称:安委会,下同)关于建立区安委会联络员工作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安委会联络员的工作职责
(一) 负责所在单位及所在单位安委会委员与区安委会办公室的
日常联系、协调事宜。
(二)收集、整理、传递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重要信息;
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反馈安全生产动态。
(三)分析、调研并提交需要区安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提出改进本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建议、意见。
(四)向所在单位领导和安委会委员汇报区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精
神。
(五)监督检查本系统(行业)贯彻落实市、区安委会有关决定、
专项工作部署与措施的情况。
(六)按时参加区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系统(行业)或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和工作重点进展情况。
第三条 区安委会委员单位应确定一名干部担任联络员。联络员如有人事变化,应及时通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为保证信息及时沟通,建立区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制度。会议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
(一) 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公安静安交警
支队、公安静安消防支队、区质量技监局、区卫生局、区教育局、文化局、区建交委、街道办事处、区市容市政委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单位参加的工作协调会,通报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并对有关工作进行研究。
(二)每季度召开一次区安委会联络员全体会议,会议确定相关部门联络员通报本系统安全生产形势及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各委员单位提出的相关事宜,并讨论拟提交区安委会审议的事项,提出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建议和意见。
(三)根据工作需要,由区安委会办公室决定,不定期召开由部分联络员参加的专题工作会议。
(四)每次会议具体时间、地点、议题和其他相关事项由区安委
会办公室通知。
(五)区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抄送区安委会领导同
志,印发区安委会各委员单位。
(六)联络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向区安委会办公室请假,并可视会议议题和性质委派相关工作人员参加。
第五条 联络员应及时向区安委会办公室传递与报告相关安全生产信息。区安委会办公室将定期通报各部门的信息传递与报告情况,并作为年度工作评估考核内容。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单位的联络员应负责落实“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沪安委办[2005]28号)规定的事故报告内容。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单位的联络员应每半年报送《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和工作报告》,报告内容一般应包括安全生产形势综述、已采取或拟采取的重大措施、重要活动、典型经验与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对策与建议等。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单位的联络员每年11月份前应提交下年度的主要工作计划要点,作为新一年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组成部分。
(四)区安委会联络员就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建议和意见以及需要多方协调的事项,可以通过联络员会议或其他工作渠道提出。对本系统(行业)或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情况与信息应及时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提供,以便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宣传报道。
(五)区安委会办公室通过文件、简报、网络、会议、调研等方式及时向区安委会联络员传递有关信息。
第六条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工作评估考核。
第七条 本办法自文件正式下发之日起执行。